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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丙类:手足口病等。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2h.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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