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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即将报考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了解考试流程,金英杰小编搜集整理2016年度执业药师考试流程如下:
考试流程 |
网上报名 |
现场确认 |
打印准考证 |
考试实施 |
成绩查询 |
领取证书 |
5~7月 |
5~7月 |
考前一周 |
10月15、16日 |
12月 |
次年3月 |
考试介绍
凡 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 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性质: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国家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了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格。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目的:加强对执业药师职业的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药师执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以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人员,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大专学历人员,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本科学历人员,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7月份左右,各地具体报名时间不同,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暂时还未公布,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考试时间
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确定为2016年10月15-16日。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6年10月15日 |
上午0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2016年10月15日 |
下午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2016年10月16日 |
上午0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2016年10月16日 |
下午14:00-16: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类: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二: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方剂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个考试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计分方式较以往有变化,每题均为1分,满分为12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考试题型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以选择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选择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设定问题背景;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设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A型题(最佳选择题)、B型题(配伍选择题)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X型题(多项选择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A型题(最佳选择题):
例如: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D
B型题(配伍选择题):
例如: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1)A
(2)A
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
X型题(多项选择题):
例如:血瘀形成的病因病机有
A.外伤 B.气虚 C.气滞 D.血虚 E.血热
答案:ABCDE
通过标准
2016 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发布了2015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2015年度执业药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2号)),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 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 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 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 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 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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