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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口腔助理医师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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