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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2016年济宁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及资料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24时。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受理人员:在邹城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兖矿集团所属医疗机构除外)。
三、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3月30日-4月1日,4月5日,
共计4天。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考生在网上报名结束后,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报名资料进行现场确认及资料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网上报名无效。
四、确认地点: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楼一楼(许可服务科东),联系电话:5117316。
特别提示: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含年度效验合格证明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均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真实性;其中较大单位报名人员较多的可以汇总名单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只在复印件盖章即可。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准在本单位报名。
2、口腔、公卫、部队考生现场确认地点
(1)口腔在各报名点确认
(2)公卫确认地点:山东省卫生教育培训中心
http://www.sdwsjy.org/Html/gzdt/160324/201629240429231819.html
(3)军队、武警部队现役人员确认地点:济南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http://www.jnhhr.cn/zyyszgks/tzggzyys/201603/2043632.html
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从2016年起将不再受理因考生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合格人员信息修改。请各报名点现场确认时严格执行考生本人亲自确认制度,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附件1:2016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附件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一、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者
1、报名条件
(1)2015年8月31日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6)本科毕业生报名,如果本科学历为专升本的,须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
(二)、大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1、报名条件
(1)2013年8月31日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注册。
(3)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专学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1、报名条件
(1)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大专学历,并已经转正;
(2)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 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主办人签字) 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者
1、报名条件
(1)2010年8月31日前,具有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
(3)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单位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中专学历取得医士任职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条件
(1)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并已经转正,且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医士工作满五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5)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主办人签字) 1份;
(6)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7)《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98年6月26日前)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大专、中专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者
1、报名条件
(1)2015年8月31日前,具有医学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
(2)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大专学历需提供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份;
(七)研究生报考执业医师
毕业当年报考的(仅限山东省省内院校,外省应届研究生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1、报名条件
(1)2016年8月31日前研究生学历毕业;
(2) 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研究生院证明1份(证明中要注明所学专业);
(4)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研究生院开具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及个人承诺书1份(见本文附件1,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无效)。
已毕业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信网上核查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长学制在学期间报考的
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并本人签字确认。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研究生院开具的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及个人承诺书1份(见本文附件1,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无效)。
(5)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现役军人考生
解放军、武警、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军人,统一安排在济南考点进行考试。具体事项请登录:济南卫生人才网。
(九)短线医学加试考生
提交材料
(1)需单独递交《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考试考生报名资格申请审核表》(见本文附件2)
(2)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省外中专、户籍与学校不在同地的考生
省外中专、户籍与学校不在同地的考生,除提交报考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的材料外,还须提交:报到证原件;学籍档案原件;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出具在该地招生计划审批证明原件。
(十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提交材料
(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其他说明
1、持外省医学院校毕业证书的考生在山东考区报名的考生(试用期单位在山东),请确认其毕业证书必须能在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学历查询网站查询到,否则因此而延误报考的,由考生自负。
2、身份证与毕业证书姓名不一致的,凭派出所出具的机打证明(带扫描照片、照片上盖户籍专用章)报考。
3、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须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连续工作时间。专科学历毕业的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注册,中专学历毕业的于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方可报考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提供的连续工作证明须按执业变更记录逐个单位开据。跨省变更的原证已收回或丢失的,须由原注册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或打印注册记录后加盖公章。
4、任何医疗机构均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含年度效验合格证明复印件。注意是“副本”(正本无效),加盖单位“公章”(科室章无效)。非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试用或执业的,须提供军队医疗机构对外服务许可证。
5、上述材料中《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和《连续工作证明》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打印,如涉及多个单位,须多个单位同时开据证明,每个单位一份。
6、提供虚假《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连续工作证明》和假毕业证的考生,考点有权扣留假证明和假毕业证,核实后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两年报考资格。对开据虚假证明的医疗机构通报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7、上述材料中,身份证复印件须双面复印,其他证件(军官证、护照、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须将照片页与内容页同时复印。
8、毕业证丢失的,可以提供由原学校补办教育部统一制式的“毕业证明书”,其他证明无效。
9、参加短线医学加试考生需单独递交《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考试考生报名资格申请审核表》
10、为有力打击持虚假证书报考现象,2016年凡持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的人员需同时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11、所有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临床实践训练经历满一年证明
及个人承诺书
本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毕业于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专业。自______年______月起,在___________单位试用,至_____年_____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硕(博)士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至考点办公室审核。如不能按时提交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资格。
实习单位(章) 研究生院(章)
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注:此证明仅限报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用,请考生凭此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报名。
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考试考生报名资格
申请审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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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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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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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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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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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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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需如实写明考生在医院哪个科室哪个岗位)
科室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盖章(单位公章): |
注:1.负责人签字需由单位法人代表(院长)签字或盖名章;
2.单位公章处需由单位盖章,单位部(科)室盖章无效。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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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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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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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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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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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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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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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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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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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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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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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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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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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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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起止 时 间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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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老 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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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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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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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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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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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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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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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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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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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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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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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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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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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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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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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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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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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 时 间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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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
岗位(科室) 名称 |
带教老师评价 |
带 教 执 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带教老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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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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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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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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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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