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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药物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参与患者的药物治疗管理,为患者合理用药、优化药物疗效提供专业服务。药物治疗管理包含:
(一)采集患者个体的所有治疗相关信息;
(二)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三)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药学监护计划;
(四)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
第二十三条 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当掌握沟通技能和药物治疗评估的实践技能。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采集患者相关信息,建立药历。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
患者的个人隐私在交流与记录中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当对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
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与适应症相符合;评估患者的治疗效果,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当按照药物治疗问题影响患者的严重和难易程度,依先后顺序解决。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遵从医嘱服用药物。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药学监护计划。必要时,执业药师应当与患者和其主治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的干预措施应当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在执行药学监护计划时,应当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确定需监测的临床指标,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
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和药师沟通信息。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当依据治疗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患者的主诉、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药物治疗计划。执业药师应当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和用药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的,且可以持续执行。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成效。
第三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
(二)多科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
(三)患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者;
(四)服用5种以上药品者;
(五)正在服用高危药品或依从性差者;
(六)药品治疗费用较高者。
第五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公众宣传疾病预防和药品使用的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合理用药。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应当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健康与疾病防控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疾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疾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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