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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指导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负责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
②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③依法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
④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了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①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②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③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等工作,包括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定点←医保←社保】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①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
②负责药品广告监督与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③负责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
(七)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生物制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医药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同时,配合药监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药品广告的整治。
(八)商务管理部门
商务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海关
海关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口与出口的监管、统计与分析。
(十)新闻宣传部门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涉药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协同药监部门打击违法制售假、劣药品以及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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